导读劳动部门对已取得消防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什么规定?优质回答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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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对已取得消防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什么规定?

劳动部门对已取得消防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什么规定?

优质回答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劳动法有规定说,辞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吗?

优质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要辞职,试用期需提前3天,已转正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

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1994年12月3日)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1995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通过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通过2003年9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3〕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通过,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0〕12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2010年12月31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链接:《劳动法》百度百科

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人员可以选择正常办理退休吗?

优质回答所说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在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及部分集体所有制,通过本地劳动局定性为特种作业人员公司,或者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公司的标准,员工从事的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报地方劳动局办理备案,做为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一种备案程序。仅有被劳动局办理备案定性为合乎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并且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最少工作年限工作的人员,才能享受特种作业人员提早5年办退休待遇。

依照劳动局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被认定的公司也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要求的公司;二是职工从事的岗位归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岗位,也叫特种作业人员的多重评定,仅有评定该公司归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公司,才可以评定公司内部的特种作业人员职位的总数和人员。

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总工作年限这个概念是八九十,即有毒有害物质职位工作年限是8年,井下作业职位是9年,高处作业职位是10年。特种作业人员在企业认定时,是贯彻到具体人头数,评定的花名册表格是通过当地劳动局、社保机构办理备案,创建员工花名册,社保机构在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工作人员退休时仍在要在线上进行公示公告。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一旦被认定贯彻到本人,既能终生享有。比如说你居然是在A公司定性为特种作业人员,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对应的期限,之后离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从业管理方面,就算你现在成了管理者,将来是可以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来提早办退休的;假如你在A公司的有毒有害物质岗位工作满8年,之后辞职离开企业,到民企去工作,你原来在国企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因为是在劳动局办理备案了,将来仍然能够依照特种作业人员的年纪来办退休。但如果你是在异地办理离休,外地就真不容易认定你原先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也有可能再也无法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办退休。

因为特种作业人员特殊性,因此国家规定的但凡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历经,并且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做到最少工作年限的,男士还可以在55岁办退休,女士还可以在45岁办退休。有些人可能是一辈子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工作中,这类人群假如合乎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一般都选择办退休。但是也有人,在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达到要求最低期限之后,因为工作岗位的转变,有些从业管理方面,有些甚至当上领导干部。这时候他们对何时办退休就会有一定选择权,既能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年纪提早办退休,还可以选择到正常的申请办理退休的年龄再办退休。因为每一个人情况不一样的,挑选的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总的来说,因为特种作业人员的认定主要在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而且大部分人并不是终生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岗位。针对终生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人,能选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提早办退休,假如单位领导允许,还可以选择到正常法定退休年龄再办退休。针对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最低要求,之后离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到其他岗位的人员,选择的权力一般都是依据自己的想法去执行,并没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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